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(原平市)大开放、大招商、大发展,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市投资兴业,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跨越式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、忻州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,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符合环保要求。
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还可依法享受国家、省、忻州市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。
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、机械装备制造业、新型材料工业、高新技术产业、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、旅游业、服务业、基础设施、社会事业等各行业和领域投资。